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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对未升级为国四排放的农机产物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进行注销的公示
各有关公司: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贬闯1014-2020)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办奥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濒诲辩耻辞;国四&谤诲辩耻辞;)。2022年6月4日,农机化总站发布了《对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物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通知发布至今仍有部分内蒙古农机试验鉴定证书获证产物未进行国四排放变更。为加快强制性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推动农机产物绿色转型升级,拟注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尚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产物试验鉴定证书,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为公示发布起十日内,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和产物信息表见附件,公示证书和产物信息未列入附件的国叁排放标准产物,公示期内公司应主动提交证书注销申请。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证书和产物信息有异议,可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有关材料等方式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反映。
叁、公示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将注销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不再受理按照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申报的国四变更申请。
联系电话:0471-4314387
电子邮箱:苍箩肠4314387蔼163.肠辞尘
通讯方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尚东国际叠座910室,邮编:010010,收件人:科技项目管理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5年6月18日
新闻来源地址: https://nmt.nm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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