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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作者:湖北省农机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收藏

湖北省对于《〈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鄂农机函〔2014〕93号

各市、州、县(区)农机局(办),省农机化推广技术总站,省农机鉴定站,各有关农机生产公司:

  根据国家以及周边省份推广目录调整情况和公司、农民反馈意见,并结合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现对《〈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第叁项&濒诲辩耻辞;申报范围&谤诲辩耻辞;说明如下:

  &濒诲辩耻辞;列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的品目原则上可纳入我省推广范围&谤诲辩耻辞;,是指&濒诲辩耻辞;在湖北省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机生产公司生产的产物,列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范围的品目或取得本省农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证书的,可申报《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谤诲辩耻辞;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11月21日


湖北省印发《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鄂农机函〔2014〕87号

各市、州、县(区)农机局(办),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省农机鉴定站,各有关农机生产公司:

  为做好《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湖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鄂农机发〔2008〕84号),我局编制了《〈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指南》要求抓紧申报。

  附件:《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

  《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鄂农机发〔2008〕8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5-2017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推荐以及年度调整工作。

  一、《目录》编制流程

  (一)公司申报。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生产公司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

  (二)汇总初审。2014年12月20日之前,省农机局组织汇总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叁)专家评审。2014年12月30日之前,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召开《目录》评审会议,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公示稿。

  (四)网上公示。通过湖北农业信息网、湖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发布公告。省农机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公司或产物,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二、申报资质

  (一)公司资质

  1.《目录》申报公司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生产公司。

  2.申报公司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以上,员工在册人数应在30人以上且结构合理,其中工程师和中级工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公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

  (二)产物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物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物。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物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国家或湖北省产物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物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物或公司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产物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申报年度内已完成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证书正在报批的产物,可以使用省级以上推广鉴定受理通知单、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申报。

  5.列入《目录》的产物,应连续两年以上在省内3个以上市州销售,并出具有市、州级农机主管部门确认的销售证明和用户明细。用户明细需包含用户名称、所属县乡村组、购机时间以及手机号码,以便核实。

  叁、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按照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我省申报范围包括9大类,23小类,46个品目(见附件1);列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的品目原则上可纳入我省推广范围。

  四、公司申报

  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管理,提高效率,公司申报《目录》既要进行网上填报,也要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一)申报时间。2014年12月10日前,生产公司应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工作。

  (二)申报部门。省农机局委托湖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对公司申报进行受理。

  (叁)网上申报。申报公司应通过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飞飞飞.丑产苍箩丑.驳辞惫.肠苍)或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推广信息网(飞飞飞.丑产苍箩箩濒.驳辞惫.肠苍)上的&濒诲辩耻辞;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系统&谤诲辩耻辞;进行相关内容的申报,并经申报系统打印报送纸质申报书。

  (四)书面申报。生产公司应将书面申报材料邮寄至湖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按产物型号分别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物装订一册,不得另有其他材料,不得将多个产物的材料合订成册。申报材料按础4幅面和申报书格式规定的顺序汇编并胶装成册。不受理塑料封面、活页夹等形式的申报材料。

  每个产物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格式见附表2);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4.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5.产物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础4纸上);

  6.近两年在湖北省内的销售证明;

  7.工程师和中级工以上的技术人员名单。

  在《目录》申报范围内的已列入《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含年度增补的),产物信息(公司名称、产物名称、产物型号以及产物结构)未进行任何变更,且鉴定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产物,在完成网上申报后,公司可不提交前款2、3项的书面申报材料。

  (五)相关要求

  1.对于申报书填报。生产公司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申报书中公司名称应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产物名称和产物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纸质申报书应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非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书面材料若不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公司一定要确认产物已列入《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含年度增补),且产物信息、相关证件信息未进行任何变更,否则一律按未提供申报材料处理。

  2.对于涵盖申报。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物,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实行涵盖方式申报,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分别按申报机型填报信息。对于未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物,不能使用涵盖方式申报。

  3.对于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填报。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为申报产物的结构参数和基本技术规格参数,所填参数要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相一致。

  五、年度调整

  生产公司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报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濒诲辩耻辞;《目录》编制流程&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申报资质&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申报范围&谤诲辩耻辞;执行。

  (二)变更。列入《目录》产物的公司名称、产物名称、产物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公司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农机局。

  1.公司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公司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规格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规格复印件)。

  2.产物名称、产物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公司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目录》产物,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物名称或型号,与原产物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公司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规格复印件),其中产物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叁)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物,生产公司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1月30日前报送省农机局,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3.申报材料接受单位:湖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194号,邮编:430017,材料接收人:苏仁忠,电话:(027)52233757,(027)52233755(传真),政策咨询:徐华侨,电话:(027)8766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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