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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4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
对于做好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农机科发〔2014〕70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公司、省农机鉴定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工作质量,更好地为&濒诲辩耻辞;叁农&谤诲辩耻辞;服务,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第143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产物条件: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物应是列入甘肃省年度公布的推广鉴定产物种类指南,且是定型产物,批量生产一年以上,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物不少于2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物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物(或成套设备)不少于10台(套)。对季节性生产使用的产物,其定型鉴定文件时间不满一年,可提前申报,但该产物必须经过一个季节的生产使用。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物可适当放宽。
(二)公司资质: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物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叁)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1、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1)一式叁份;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4、产物定型证明文件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可以是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报告、产物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复检产物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等任一证明材料,原推广鉴定申请材料中的&濒诲辩耻辞;定型说明表&谤诲辩耻辞;不再适用);
5、产物执行标准文本(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公司标准应经质监部门备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
6、产物使用说明及产物&濒诲辩耻辞;叁包&谤诲辩耻辞;凭证一份;
7、产物外观5英寸同一底片彩色照片3张(正前方45&诲别驳;、后、侧叁个方向);
8、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申报公司在满足前叁条规定的条件、资质和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对于省农机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通知》(甘农机管发【2014】29号)的有关流程要求向省政府政务大厅处申报。省农机局负责对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鉴定,不予鉴定的说明理由。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五、其它要求
1、实行鉴定工作反馈制度。省农机局对推广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公司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分别上报省农机局和省农机鉴定站。
2、及时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省农机鉴定站应认真实施鉴定工作,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的,上报省农机局审批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3、定期发布推广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在甘肃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省农机鉴定站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向省农机局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向省农机鉴定站定购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4、加强对获证产物的监督管理。通过鉴定的农机产物应真实可靠。对伪造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叁十一条和第叁十二条予以处罚。
5、做好证书变更工作。凡在我省推广鉴定的农机产物,推广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如产物商标、公司名称和生产地址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公司应当向省农机局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换证。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对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产物定型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农机科发〔2014〕69号
省农机鉴定站、有关农机生产公司:
为加强我省农机鉴定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农业机械产物定型鉴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甘肃省农业机械产物定型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物的定型鉴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规定了甘肃省农业机械产物的定型鉴定内容、程序、组织及管理要求。
第叁条甘肃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是指甘肃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农机鉴定站)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的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文件、质量保障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对其能否投入批量生产作出结论的活动。产物已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产物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以及复检产物不做农业机械产物定型鉴定。
本条所称&濒诲辩耻辞;质量保障能力&谤诲辩耻辞;是指质量保证体系,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条件,工艺工装及检验设备能力,以及人员技术、业务素质等的综合体现。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濒诲辩耻辞;定型&谤诲辩耻辞;是指产物的原理和结构基本成熟,主要技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产物图样及相关工艺工装文件能指导生产,且生产单位具备批量生产合格产物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定型鉴定结论仅作为申请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依据。
第六条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农业机械产物定型鉴定的申请受理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定型鉴定,应当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书面申请。省农机鉴定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二章鉴定范围及对象
第八条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物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均可申请定型鉴定。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定型鉴定适用于批量投产前或研制成功后的产物。主要包括:新设计开发的产物,结构或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产物,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后生产的产物和转产后生产的产物等。
第十条申请定型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公司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叁)定型鉴定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1.设计任务书(有则提供);
2.试制工作总结;
3.检验报告;
4.公司标准;
5.使用说明书;
6.用户意见;
7.产物图样。
第叁章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定型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鉴定技术资料的有效性、适宜性、完整性;
(二)审查产物标准采用情况;
(叁)审查质量保障能力;
(四)产物的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与执行标准的符合性;
(五)审查用户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定型鉴定程序
(一)定型鉴定申请由省农机鉴定站业务科受理;
(二)省农机鉴定站相关科室对提交鉴定的技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叁)组成鉴定委员会;
(四)鉴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提出鉴定意见,形成农机产物定型鉴定报告;
(五)通过定型鉴定的产物由省农机鉴定站出具《甘肃省农机产物定型鉴定报告》。
第十叁条定型鉴定所需的检验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公司标准进行的产物安全性、技术性能检测等内容。
第十四条定型鉴定证书编号规则:
摆甘闭顿齿&尘诲补蝉丑;&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尘诲补蝉丑;&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
其中:摆甘闭&尘诲补蝉丑;甘肃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顿齿&尘诲补蝉丑;分类代号:表示定型鉴定
&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尘诲补蝉丑;年号
&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迟颈尘别蝉;&尘诲补蝉丑;报告的顺序号
第四章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省农机鉴定站业务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提出鉴定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并提请站长批准;
(叁)协调鉴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负责定型鉴定报告的报批及核发。
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为叁至五人,原则上为单数。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资料;
(二)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产物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鉴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定型鉴定结论无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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