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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制度置疑
董筱丹
经济参考报
报导上说,为了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到农民手中,按照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补贴办法实行四项制度:一是购买实行招投标制。由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二是补贴实行集中支付制。购机时,农民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标。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与供货方结算。叁是受益实行公示制。对享受补贴的农民个人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名单、购置机型、补贴金额等在县或乡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管理实行监督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农业部和省农机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如果上述报导原文是政策的主要框架,那么补贴政策的实施结果值得怀疑。第一条,招投标制并不能避免政府的寻租行为,不论是否以招标书作为竞标****依据。第二条,补贴实中支付制,虽然免去了农机购买者先垫钱再讨钱的反复奔波劳碌,但“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与供货方结算”的程序可能会刺激供货方的套利行为,以做假帐或者托熟人/关联公司以补贴价买走农机具再以市场价出售的方式侵占农民补贴。第叁条的受益公示制虽然对上述行为有一定遏止作用,但公示范围是县或乡镇,尚不能落实到行政村一级,更不用说自然村一级,村民一是没有时间去看,再者对受益人情况不熟,所起监督作用不大。第四,管理监督制虽然也提出对购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但对农机具流转的办法没做明确规定,流转价格如何确定,范围有无界定等,都没有提及,购机人有漏洞可寻。
虽然方案所涉及的各行为人未必都这等“刁钻”,但制度的严密实乃是政策制定部门应该遵循的起码原则。
农业部网站上看了一下通知原文,基本是上面所讲的意思,此外还有合同、补贴金额不超过农机价格的30%、购机者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转卖等规定,余以为作用不太大。
再者,30%的补贴、4000万元的预算额度,二者好像不大匹配。
发表于 @ 2007年04月03日 12:49:00 |点击数()